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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呂承樺
被 告 郭怡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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