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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侯宗佑
被 告 張育銘
張家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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