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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王江東 住雲林縣○○鄉○○村○○路00巷0號 被
告 吳茂己 住雲林縣○○鎮○○里○○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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