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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張綉楹
被 告 凃乃方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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