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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林應宇
王書莛
被 告 陳重宇
陸奕凡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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