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附民,65,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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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賴鐶壬

被 告 陳俊傑 住雲林縣○○鎮○○里00鄰○○○街0 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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