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交易,262,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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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妙庸告訴被告張志銘過失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雙方調解成立,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雲林縣虎尾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1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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