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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黃于玲
送達代收人 李玉桂
被 告 許文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簡伶潔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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