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陳慶鴻
被 告 林佳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