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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陳曉萱
被 告 李俊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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