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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79號
原 告 顏義展
被 告 林裕展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62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潘韋丞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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