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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宸祐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
被 告 許少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少祺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宸祐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
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卷第11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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