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交附民,192,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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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周妙霜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廖文雄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111年9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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