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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廖家豪
被 告 謝家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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