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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李昀融
被 告 劉人瑋
訴訟代理人 林咏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易卷第43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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