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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鍾清江
鍾彥毅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鍾順安
被 告 張宏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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