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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陳思帆
被 告 張冬興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張冬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告陳思帆撤回告訴,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5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至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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