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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張舒涵
張○嘒 (住址詳卷)
被 告 陳旭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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