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交附民緝,1,2022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張閔貴
被 告 彭鈞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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