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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5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於辯論終結後,告訴人A女與被告甲○○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至原訂之宣判期日亦予取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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