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六交簡附民,4,2022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姿緣
被 告 周文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六交簡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黃玥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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