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衛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冠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驗出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愷他命 10包 總毛重6.1891公克, 總質淨重5.0998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偵卷第23頁 2 咖啡包 18包 純度2.2%,總純質淨重1.796公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 偵卷第24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