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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游淳媛
附民被告 陳志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六簡26 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溫文昌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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