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六簡附民,11,2022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吳俊偉


被 告 高瑞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六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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