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95、5254、5642、6298、6305、7233、7234、7235、7236、7797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被告可能有其他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2451至2459號起訴書),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為保障當事人訴訟防禦權及維護被害人權益,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