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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宇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伍壹伍公克、零點壹零參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宇城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1000542號、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6月14日釋放出所,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0515公克、0.1035公克,含包裝袋2個),經送鑑定後,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542號鑑驗書、111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卷第36頁、111年度毒偵字第289號卷第21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違禁物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又因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予沒收銷燬之,是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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