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單聲沒,133,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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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13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宏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1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7、8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附表3至6、9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6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附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所示),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

另未檢驗之附表編號10、11之扣案物,依卷內扣案物照片(2046警卷刑案現場照片編號1至3),與前開已抽驗之附表編號9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外觀相似,均為透明晶體狀,成分應無出入。

從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

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毒品名稱/重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63公克,驗餘淨重0.4368公克及包裝袋)1包 ⑴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4247卷第33至37頁)。
⑵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9年度毒保字第110、304號;
偵7587卷第32、34頁)。
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5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148號鑑驗書(偵7587卷第43至44頁)。
⑷鑑定結果: 左列編號1至2扣案物,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編號3至6扣案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1.14公克,驗餘淨重0.8749公克及包裝袋)1包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75公克,驗餘淨重1.4249公克及包裝袋)1包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3.72公克,驗餘淨重3.4333公克及包裝袋)1包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3.74公克,驗餘淨重3.4581公克及包裝袋)1包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3.73公克,驗餘淨重3.4506公克及包裝袋)1包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51公克,驗餘淨重0.6981公克及包裝袋)1包 ⑴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緝121號卷第8至10頁)。
⑵雲林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1396號、111年度毒保字第61號;
毒偵513卷第45、50頁)。
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259號鑑驗書(毒偵513卷第46頁及反面)。
⑷鑑定結果: 左列編號7至8扣案物,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編號9至11之扣案物3包,經抽取其中編號9之扣案物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61公克,驗餘淨重0.3718公克及包裝袋)1包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92公克,驗餘淨重0.6981公克及包裝袋)1包 1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92公克及包裝袋)1包 1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91公克及包裝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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