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單聲沒,27,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文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合計二五點一四公克,含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文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2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確定,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1708號予以簽結,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2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確定確定在案,復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1708號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判決書、簽呈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海洛因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實際毛重共26.65公克、純質淨重共9.6公克、驗餘淨重合計25.1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3230014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10年度他字第1708號卷第55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3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是該3個包裝袋應一併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