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易,452,2022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依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89、3532、44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依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張依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6時20分許,在址設雲林縣○○市○○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斗六店內,徒手竊取商品貨架上所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3,936元,起訴書誤載為3,231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並將竊得之商品藏放在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步出店外。

嗣於欲騎車離去之際,經該店店員查覺有異旋上前攔阻,並報警到場處理,經警當場在張依婷機車上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已發還何惠珊具領),始悉上情。

㈡於111年3月16日下午3時2分許,在址設雲林縣○○市○○路000號之寶雅生活館斗六站前店內,徒手竊取商品貨架上陳列之黑色休閒居家洋裝1件(價值299元)及KINYO廠牌之真無線藍芽立體聲耳機1副(價值799元),並將竊得商品藏放在其隨身背包內,未經結帳即步出店外,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經寶雅生活館斗六站前店之店員清點商品時查覺有異,乃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張依婷,並扣得張依婷所交付之上開2件商品(已發還張惠玲具領),因而查知上情。

㈢於111年5月6日下午5時33分許,在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之省錢超市內,徒手竊取商品貨架上所陳列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價值合計7,857元,起訴書誤載為4,327元,應予更正),並將竊得商品藏放於購物袋內,未經結帳即步出店外,得手後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經省錢超市之店員查覺有異,乃由店長韓志泓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張依婷,並扣得其交出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已發還韓志泓具領),而悉上情。

二、案經何惠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張惠玲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韓志泓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張依婷本案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61頁),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786卷第4至5頁反面;

警7950卷第3至5頁反面;

警6831卷第6至7頁;

偵1689卷第9至10頁;

本院卷第61至62、70、7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何惠珊、韓志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惠玲分別於警詢時所證情節大致相符(見警786卷第6至7頁;

警7950卷第6至9頁;

警6831卷第4至5頁),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另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1年2月23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臺灣善美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店廢棄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8張、查獲現場及遭竊商品照片共25張(見警786卷第10至39頁);

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另有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111年3月27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扣物品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條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22張、寶雅生活館斗六站前店內遭竊之商品貨架及遭竊商品照片共8張(見警7950卷第11至31頁);

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則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12張、查獲現場照片共3張(見警6831卷第8、10至17頁)等證據資料存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至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又被告本案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109年11月及110年9月、11月間,即曾先後在全聯福利中心斗六圓環店、寶雅生活館斗六站前店及省錢超市內竊取商品,而經法院判決處刑及執行完畢,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1號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6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8、55至56頁),詎其不知警惕,猶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數度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全數歸還竊得之商品予告訴人何惠珊及告訴代理人張惠玲,另曾返還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予告訴人韓志泓(見警786卷第15頁正、反面;

警7950卷第15頁;

警6831卷第8頁),可見被告尚有面對錯誤之勇氣;

再考量被告本案均係以徒手方式行竊,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情節未臻嚴鉅,暨告訴人何惠珊、韓志泓、告訴代理人張惠玲均表示對於被告本案之量刑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等情;

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罹患憂鬱症,有睡眠障礙及恐慌症狀,目前無業,經濟來源為其姊姊,家中尚有母親及弟弟之家庭生活、工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74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復基於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均為普通竊盜之財產犯罪,以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其所犯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一、㈠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就犯罪事實一、㈡竊得之黑色休閒居家洋裝1件及KINYO廠牌之真無線藍芽立體聲耳機1副、就犯罪事實一、㈢竊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之商品,均於為警查獲後,交由員警扣押、發還告訴人何惠珊、韓志泓及告訴代理人張惠玲領回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在卷足憑(見警7950卷第15頁;

警786卷第15頁正、反面;

警6831卷第8頁),是其上開竊盜犯行之不法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惟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㈢另竊得如附表三編號7至16所示之商品部分,因其並未實際返還該等犯罪所得予告訴人韓志泓,復未賠償告訴人韓志泓所受損害,是就其該部分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如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百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犯罪事實一、㈠ 張依婷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一、㈡ 張依婷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一、㈢ 張依婷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單位:新臺幣) 1 老鍋純米米粉-紅蔥肉 4包 37元/包 2 丸三綜合12入味噌湯 2包 134元/包 3 天地合補葡萄糖胺飲6入 2盒 324元/盒 4 白蘭氏葉黃素精華凍21入 1盒 920元/盒 5 三花粉絲 1包 82元/包 6 愛之味韓式泡菜 5罐 36元/罐 7 阿奇儂冰沙-草莓 2支 33元/支 8 阿奇儂冰沙-芒果 3支 30元/支 9 本味誠現穀香燕麥餅 1包 61元/包 10 千浦-麩卷魚板海帶芽 3包 85元/包 11 北海鱈魚香絲-原味細條 2包 68元/包 12 味王王子麵5入 2包 35元/包 13 康寶2人份濃湯3入 1盒 62元/盒 14 善美的朝食鬆餅4入 1盒 55元/盒 15 愛之味牛奶花生3入 2罐 95元/罐 16 善美的本島萵苣(A菜) 1包 45元/包 17 善美的金針菇 3包 合計33元 18 臺東縱谷鮮Q鳳梨釋迦 3粒 合計267元 19 美國ENVY蘋果 8粒 合計360元
附表三: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單位:新臺幣) 1 恰恰香瓜子 1包 60元/包 2 康寶酸白菜湯底 2包 134元/包 3 康寶麻辣鴨血湯底 1包 324元/包 4 海底撈湯底 3包 920元/包 5 九蔬脆餅 1包 82元/包 6 銅鑼燒 1包 36元/包 7 床包組 3組 350元/組 8 收納袋 3包 60元/包 9 染髮劑 5組 165元/組 10 口罩 1包 30元/包 11 保溫杯 2個 499元/個 12 馬桶清潔錠 3個 89元/個 13 延長線 1組 350元/組 14 大計算機 1臺 399元/臺 15 餅乾 2包 25元/包 16 袋裝餅乾 2包 89元/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