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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楹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楹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關於併科罰金之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刑法第42條第3項、第6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併科罰金之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對於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就罰金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6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程楹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10000元 併科罰金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30日晚間某時 109年4月1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15、3840、4051、4324、4521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 110年度簡字第12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日 110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6號 110年度簡字第12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年1月19日 110年12月6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備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16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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