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聲,131,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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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3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第86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是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越上開各法院所定執行刑合計之範圍。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外,其餘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罪,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民國109年7月至8月間),另衡量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已知道錯了,會在監所裡面好好反省,改過自新,請求從輕定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6日至7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7月16日至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第9271號、第9272、第9566號、第10258號、第10259號、第127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第9271號、第9272、第9566號、第10258號、第10259號、第12718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第9271號、第9272、第9566號、第10258號、第10259號、第127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1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110年12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1至4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44號。
1.編號1至4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44號。
1.編號1至4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4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5年 有期徒刑5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5日至6日 109年7月5日至6日 109年7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081號、第9271號、第9272、第9566號、第10258號、第10259號、第127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110年度訴字第339號 110年度訴字第33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11日 110年12月15日 110年1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864號 110年度訴字第339號 110年度訴字第3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1年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編號1至4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他字第144號。
1.編號5至6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2.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9號。
1.編號5至6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2.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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