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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維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2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附表編號3至6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及有期徒刑2年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10月。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暨經本院主動詢問後受刑人就本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陳之意見,有陳述意見調查表查詢事項及查填結果1紙在卷可證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罪 詐欺罪 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4日至5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029、21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209、214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1777、3613、3968、5919、789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18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日 期 108年4月17日 108年4月17日 110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 (110年撤緩字第4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299號 (110年撤緩字第43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日 期 109年5月28日 (111年1月26日) 109年5月28日 (111年1月26日) 110年7月19日 備 註 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緩字第593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助字第2號)。
⒉編號1至2前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緩字第593號(南投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助字第2號)。
⒉編號1至2前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
⒉編號3至6前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罪 詐欺罪 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4日 偵查機關及 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1777、3613、3968、5919、789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1777、3613、3968、5919、789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7年度偵字第1777、3613、3968、5919、789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1號、108年度偵字第328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99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531號、109年度偵字第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日 期 110年6月11日 110年6月11日 110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108年度訴字第911號 日 期 110年7月19日 110年7月19日 110年7月19日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
⒉編號3至6前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
⒉編號3至6前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01號。
⒉編號3至6前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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