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聲,160,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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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哲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哲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哲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0年5月18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認與數罪併罰之要件尚無不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如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罪,則據本院以110年度六簡字第15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5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判決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仍得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12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亦應合於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拘役120日。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7頁),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葉哲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7、2375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2375號,應予更正)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7、2375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2375號,應予更正)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7、2375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2375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91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91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91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91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備 註 ⑴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號 ⑵編號1至10,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30日 109年12月1日 109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47、2375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2375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2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2、4346、4347、4495、4716、4773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4346、4347、4495、4716、4773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91號 110年度簡字第68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4日 110年6月7日 110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朴簡字第91號 110年度簡字第68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10月13日 備 註 ⑴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號 ⑵編號1至10,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0日 109年10月10日 110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2、4346、4347、4495、4716、4773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4346、4347、4495、4716、4773號,應予更正)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2、4346、4347、4495、4716、4773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4346、4347、4495、4716、4773號,應予更正)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2、4346、4347、4495、4716、4773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4346、4347、4495、4716、4773號,應予更正)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9月8日 110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0月13日 備 註 ⑴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號 ⑵編號1至10,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5日 109年6月25日 109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72、4346、4347、4495、4716、4773號(聲請書漏載110年度偵字第4346、4347、4495、4716、4773號,應予更正)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55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14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55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3日 110年11月16日 110年11月16日 備 註 ⑴嘉義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號 ⑵編號1至10,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4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⑴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號 ⑵編號11、12,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六簡字第15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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