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紹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紹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紹瑜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供參考)。
三、查受刑人所犯妨害秩序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即4年2月)以下,並參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是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9月。
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至3所示各罪,均為參加同一詐欺集團所犯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手段、態樣相同,犯罪時間係於106年7月20、21日,犯罪時間密接,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但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與其他各罪不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斟酌受刑人沒有希望法院考量因素之意見陳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彭紹瑜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0日 106年7月20日 106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6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0號 111年度訴字第40號 111年度訴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0號 111年度訴字第40號 111年度訴字第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111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執字第13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執助字第267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3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執字第1972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