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聲,781,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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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冠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冠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冠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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