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聲,794,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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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峻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峻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峻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1年4月,並移付執行,茲受刑人經重新核算假釋後符合假釋要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虎簡字第8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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