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虎簡,110,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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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3714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子瑜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附表編號1「欄位」欄,另應增列「騎縫處」之文字;

附表編號3「欄位」欄,另應增列「在場人、騎縫處」之文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民國80年臺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可參);

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固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

經查:⒈被告陳子瑜在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陳禾域」之署名並按捺指印,因該等文書均僅係單純表明對扣押結果、確認採尿者之真實身份、或用以擔保該調查筆錄之憑信性而已,無須交由被告收執,並無製作何種文書或為何種意思表示之意,而不具文書之性質,其此部分所為,應係單純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⒉至被告冒名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件上偽造「陳禾域」之署名並按捺指印,被告除有表示係本人之意思外,尚有以「陳禾域」名義,表示其同意警方得不使用搜索票執行搜索,顯然對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復將該文件交由承辦員警處理而予行使,其此部分所為,應屬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訛。

㈡、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3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多次偽造「陳禾域」署押之行為,其主觀上均係出於隱匿身份,規避處罰之目的,且於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偽造署押罪。

而被告就附表編號2部分,其偽造署押行為,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上開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偽造署押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累犯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等語。

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即不能遽行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評價,併予敘明(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

三、末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偽造「陳禾域」之署押(含署名、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易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偽造時間 簽名欄位 偽造之署押 地點 1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調查筆錄 111年1月4日晚間8時41分至50分許 受詢問人、騎縫處 「陳禾域」之署名2枚、指印4枚。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 2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111年1月4日晚間6時55分 本人、同意受搜索人 「陳禾域」之署名、指印各2枚 雲林縣四湖鄉零售市場 3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111年1月4日晚間6時55分至晚間7時許 同意受搜索人、受執行人、在場人、所有人、騎縫處 「陳禾域」之署名8枚、指印12枚 同上 4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111年1月4日晚間8時15分許 簽名欄、捺印欄、指印欄 「陳禾域」之署名1枚、指印2枚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四湖分駐所 5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共三聯) 111年1月4日晚間8時15分許 應受尿液採驗人簽名欄、應受尿液採驗人左拇指紋印欄 「陳禾域」之署名1枚、指印3枚 同上 6 辦理吸毒被告陳禾域通聯調查報告 111年1月4日 簽名欄 「陳禾域」之署名、指印各1枚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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