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虎簡附民,14,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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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9號
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葉秀琴
粘嘉萍
被 告 陳威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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