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訴,376,2022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亮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亮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羈押強制處分之要件中,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法院決定羈押與否時,以公訴意旨現時提出之證據,具有表面可信之程度,即為已足,並非需達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容許傳聞證據之規定自明。

即羈押要件之審查,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被告是否確實成立犯罪,為法院審理之實體判斷問題,與是否羈押被告並無必然關聯。

至於所謂羈押之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許由法院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台抗字第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當以有無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行為,而危害社會安全等羈押目的,依職權而為目的性裁量。

二、本件被告吳志亮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於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獲准。

其後,檢察官提起公訴移審,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並考量被告造成告訴人受傷後,立刻將犯案的槍彈藏放於附近道路的水溝涵洞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

又被告涉犯罪嫌不僅侵害告訴人生命、身體法益,亦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尚難以具保等方式保全後續審判程序的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1年6月22日予以處分羈押3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合議庭訊問被告,被告與其辯護人對是否延長羈押之意見均表示:本件調查證據完畢之前,對延押被告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13頁)。

經查:㈠被告固坦承起訴書所載非法持有手槍、子彈罪嫌及開槍致被害人受傷之客觀事實,惟始終否認有何殺人未遂之犯行,然此有卷內證據為憑,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而被告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手槍罪嫌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均屬於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非輕,一旦均認定被告成立犯罪,被告可以預期將合併執行之刑期非短,依照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刑處罰的基本人性,被告為逃避本案之追訴處罰、脫免刑罰之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不低。

佐以被告案發後即有藏匿槍枝、子彈等湮滅證據之行為,被告顯有逃避司法審判及刑事責任之意圖,如聽任被告具保在外,被告為躲避刑事追訴處罰進而逃亡的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再者,被告既有湮滅證據、逃避追訴之行為,加以被告說法與被害人、證人之證詞間有所出入,不能排除被告對真相有所隱瞞,倘釋放被告在外,被告很有可能與證人有所接觸,或影響證人之證詞,導致本件事實陷於晦暗不明,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

復審酌本案若成立犯罪之刑期非短,被告有相當逃亡之可能性,如單純命被告提出具保金而未予羈押,難以有效擔保被告日後遵期到庭接受審理及執行程序。

此外,本案尚未審理終結,有待調查證據釐清案情,若准許被告具保,恐無法防免被告接觸證人,進而影響證人之證詞,應認具保並非適合替代羈押之手段。

從而,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為保全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

㈡本院綜觀本案卷證,認被告原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並未改變,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應自111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郁姈
法 官 鄭苡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