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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L000-A110106C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1年10月19日下午4時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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