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訴緝,2,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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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並訂於民國111年3月2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1年3月17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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