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王俐蘋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廖韋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新臺幣100萬元賠償之訴部分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強制罪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5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