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金訴,13,2022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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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棕桂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所為之111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楊棕桂之「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出生年月日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楊棕桂之「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出生年月日記載,乃製作判決時所誤寫,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參諸被告楊棕桂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甚明,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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