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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張新森
張惠婷
被 告 江錦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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