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附民,25,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5號
附民原告 劉禹妡
附民被告 邱柏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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