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12號
原 告 賴潔瑩
被 告 高健勝
傅毅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