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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何宗遠
李美華
被 告 陳俊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訴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黃玥婷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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