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1,附民,416,2022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林維晨
被 告 林志文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3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6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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