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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達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86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惟因本案被告與告訴人趙張阿秀庭後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略以:被告願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前給付告訴人新臺幣65萬元,告訴人願於收受調解金額後,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等語,此有本院112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87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是本案尚有待雙方陳報調解履行結果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虹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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