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明仁
輔 佐 人 鄧進賢
即被告之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主張尚欲聲請調查證據、請求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